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胜荣,高俊, 湖北联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兴兴物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圻发经贸有限公司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8)鄂0102民初13890号,鄂日晟行房估字【2021】第WH45424号,WH45785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内容
湖北圻发经贸有限公司、武汉兴兴物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北联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胜荣、高俊: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02民初13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胜荣、高俊名下共六套房屋。本院依法委托湖北日晟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武汉天马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分别作出鄂日晟行房估字【2021】第WH45424号、WH45785号、WH45754号估价报告、武天评报房字【2021】203号、202号估价报告,评估价分别为:435,800元、455,400元、2,177,600元、640,300元、640,300元、2,745,900元。本院作出(2021)鄂0102执恢15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胜荣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解放大道与二七路交汇处航天星都(东部购物公园C2栋)(现地址解放大道2159号航天星都汉口东部购物公园C2栋)21层18室、19室、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二七路操场街18号航天星都天双城4栋22层6室房屋,以及被执行人高俊名下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沙口分场中国长江金属交易中心S17栋1-2层2室、3室、武汉市江岸区中一路1号中一花园3栋1单元6层2室共六套房屋。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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