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磊,宋佳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606民初1019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佳伟:本院受理原告张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06民初101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宋佳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磊借款本金97500元;二、宋佳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磊借款利息,利息以97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3.8%计算;三、驳回张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宋佳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