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琪,葛飞,葛坤,吴亚丽, 襄阳和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楚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楚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葛飞、葛坤、吴亚丽、襄阳和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庞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