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建华,邬建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邬建富: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何建华与被告邬建富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风险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