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义芳,沈未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10民初10013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义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与被告徐义芳、被告沈未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10民初10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徐义芳、被告沈未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截至2021年10月8日的透支本金698,451.66元;二、被告徐义芳、被告沈未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截至2020年11月18日的利息4,272.49元、复利89.9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5,179.94元、分期付款手续费98,092.5元以及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2017年版)》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复利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最终向被告徐义芳、被告沈未兰收取的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分期付款手续费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付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被告徐义芳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地点: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707号),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