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新民市前当堡纪伟鲜鱼销售门市,晁慧君,晁永祥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晁慧君:本院受理原告新民市前当堡纪伟鲜鱼销售门市诉你、晁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