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卫军,张春林,袁华蓉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渝0103民初155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2)渝0103民初1559号张春林、袁华蓉: 本院受理原告张卫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一、被告张春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自2019年6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1月9日的违约金为121403.33元,并自2022年1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二、被告张春林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2500元;三、被告袁华蓉对前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两点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