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安娜,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20民初4715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娜: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璧山支行)与被告安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20民初4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安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截至2016年2月25日欠款金额本金31,918.3元、利息7265.34元,以及从2016年2月26日起产生的利息(以欠款本金31,918.30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及复利(以欠款本金31,918.30元为基数所产生的利息计算复利,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直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6.9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负担187.35元,被告安娜负担779.5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由被告安娜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与原告,具体费用以原告缴纳为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6.12元,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