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全伟,罗乐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乐: 本院受理原告朱全伟诉被告罗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马喇人民法庭(马喇镇)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