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军辉,龚福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54民初485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住重庆市开州区岳溪镇龙王村9组91号龚福军(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54民初4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龚福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军辉47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从2019年9月1日起,以4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返还全部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军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被告龚福军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