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粟帅,粟高军,李海燕,谭逢桥,谭宇,张咏东,谭林,冉红艳,向远松,洪辉,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42民初1336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粟帅、粟高军、李海燕:本院受理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谭逢桥、谭宇、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242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咏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为向洪辉垫付的医疗费23520元;二、被告谭林、冉红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为向洪辉垫付的医疗费38416元;三、被告向远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为向洪辉垫付的医疗费16464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