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邓小恒,邓拴军,李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杰:本院受理原告邓小恒、邓拴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焦村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