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延红,王景惠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景惠:原告刘延红诉被告王景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