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秀,张华理,曾祥琼,张诗光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231民初496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内容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丹山镇三合村10组51号 曾祥琼;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丹山镇三合村10组51号 张诗光:本院受理原告陈秀、张华理与被告曾祥琼、张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231民初4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曾祥琼、张诗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秀、张华理借款本金30万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曾祥琼、张诗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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