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秀,张华理,曾祥琼,张诗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1民初496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丹山镇三合村10组51号 曾祥琼;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丹山镇三合村10组51号 张诗光:本院受理原告陈秀、张华理与被告曾祥琼、张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231民初4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曾祥琼、张诗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秀、张华理借款本金30万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曾祥琼、张诗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