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太元,罗范素,成都分公司,蒋明言, 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2民初2620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沈太元、罗范素诉被告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蒋明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2民初26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明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沈太元、罗范素偿还借款本金 879 488 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 879 488元本金为基数从 2020 年 2 月 1 日起按照月利率 2%计算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止,另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按照年利率 15.4%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沈太元、罗范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6 794.95 元,公告费 390 元,由原告负担 2071.95元,由被告蒋明言负担 15 113 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