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敬辉,梁学庄,第三人-彭长林, 蚌埠市骏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巫山县富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7民初4369号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敬辉、梁学庄:本院受理原告巫山县富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骏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敬辉、梁学庄、第三人彭长林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237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梁学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巫山县富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货物损失25万元。 二、驳回原告巫山县富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0.505万元,由被告梁学庄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