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强,沈会先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235民初656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内容
沈会先(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卫星村3 组120 号):本院受理张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235民初6562号案民事判决书等材料。判决如下:一、被告沈会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强货款32,446元;二、驳回原告张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张强承担100元,被告沈会先承担119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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