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强,沈会先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5民初656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会先(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卫星村3 组120 号):本院受理张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235民初6562号案民事判决书等材料。判决如下:一、被告沈会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强货款32,446元;二、驳回原告张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张强承担100元,被告沈会先承担119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