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於蕾,高岚,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3民初39443号,渝(2017)巴南区不动产权第00009648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於蕾、高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於蕾、高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03民初39443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於蕾、高岚立即支付贷款本金68364.8元,以及截止至2021年8月24日的利息3066.62元、罚息12.15元、复利2.82元,共计71446.39元;判决被告於蕾、高岚立即支付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被告应归还的借款本金68364.8元为基数,在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30%计算,复利以被告未偿还的利息3066.62元为基数,在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30%计算);判决本案律师费、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於蕾、高岚承担;判决原告对被告於蕾、高岚共有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301号1幢11-11房屋[不动产权证:渝(2017)巴南区不动产权第000096483号]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范围内优先受偿。)、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