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方和,张春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方和、张春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区支行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该案的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