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曾丽,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120民初7476号,212房地证2014字第10542号,212房地证2014字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曾丽: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璧山支行)与被告曾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20民初7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曾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尚欠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的借款本金599 847.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8月13日的利息114 593.38元、复利9547.91元;自2021年8月14日起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113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113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前述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二、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对位于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福顺大道7号2幢4单元5-2号[产权证号为:212房地证2014字第10542号]、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福顺大道7号2幢4单元5-1号[产权证号为:212房地证2014字第10538号]、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福顺大道7号2幢附33、34号[产权证号为:212房地证2014字第10543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项所确定的未受清偿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1 039.9元,由被告曾丽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立案庭缴纳),公告费由被告曾丽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与原告,具体费用以原告缴纳为准),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19.95元,待本判决生效后退回。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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