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春德,邹云康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54民初767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宝华街500号9-15,邹云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张春德与被告邹云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54民初767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期内不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又撤回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但未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