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寿海,杨柳, 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苏农农资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振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振邦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74民初263号 |
案由 |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金融法院 |
内容 |
杨寿海,杨柳,南京振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振邦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杨寿海,杨柳,南京振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振邦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沪74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欠付本金人民币213,966,323.78元;欠付利息人民币2,917,756.96元,以及自2022年1月20日起,以人民币213,966,323.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二、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700,000元;三、被告杨寿海对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若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与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协议将其信用证券账户(开户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广州路营业部,账号为0680004063)内存放的股票及因送股、转增股份等所形成的派生股权,以及质押股票、派生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等孳息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五、确认原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如下债权:欠付本金及律师费人民币214,666,323.78元,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所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2021年6月3日所欠付的利息;六、若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与被告南京振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协议将质押的江苏苏农农资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21.87万股股权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股权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南京振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七、若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与被告江苏振邦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协议将质押的江苏苏农农资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571.62万股股权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股权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江苏振邦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八、驳回原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上海市福州路209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