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海峰,,深圳市前海嘉年木棉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嘉年木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岩,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安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滨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滨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嘉年木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控股有限公司、高岩:本院受理原告林海峰与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滨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嘉年木棉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嘉年木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控股有限公司、高岩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