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易红伟, 武汉鼎尚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兴意恒工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4)鄂青山执字第00160号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武汉鼎尚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武汉兴意恒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鼎尚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兴意恒工贸有限公司决议解散,其权利义务由易红伟承受。易红伟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定条件,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人易红伟变更为本院(2014)鄂青山执字第00160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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