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埃比公司,楼卫忠, 上海埃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14民初2225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楼卫忠: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埃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14民初222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一、被告楼卫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埃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700元;二、被告楼卫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埃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7,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三、被告楼卫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埃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人民币2,000元。本案受理费317.50元,减半收取158.75元,由原告埃比公司负担7.75元,由被告楼卫忠负担151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本案公告费71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