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洪梅,金冬冬,金余,第三人-禹玉平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共同共有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余、禹玉平:本院受理洪梅,金冬冬诉金余、第三人禹玉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金余、禹玉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确认2017年2月26日洪梅、金冬冬与金余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3109295)无效;2、判令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东沟七村23号502室产权登记恢复为洪梅、金冬冬、金余共同共有;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7日上午9时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本部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