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高科集团公司,第三人-曹之虎,沈兰, 昱尚(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15执22623号,(2021)沪0115执异1779号,(2020)沪0115民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之虎、沈兰、昱尚(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21)沪0115执226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昱尚(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高科集团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追加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2021)沪0115执异1779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15执异17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第三人曹之虎、沈兰为(2021)沪0115执2262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曹之虎、沈兰对(2020)沪0115民初807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昱尚(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复议申请书递交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