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邬春益,丁健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丁健:本院受理邬春益诉丁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丁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丁健归还原告借款164,98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法定休假日则顺延一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