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建国,山志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志明:本院受理张建国诉山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是: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12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