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静怡,陈雅静,林少斌,张善森,陈晶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沪0114民初3714号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雅静、林少斌、张善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静怡与你们及陈晶晶间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2022)沪0114民初3714号】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地点在本院(嘉定区德富路1221号)第25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