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柴明军,欧阳亚平,黄桂凤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鄂0982民初298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人民法院
内容
欧阳亚平、黄桂凤:本院受理原告柴明军与被告欧阳亚平、黄桂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982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欧阳亚平、黄桂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柴明军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此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上列应付款项,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本案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欧阳亚平、黄桂凤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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