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江浩,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浩与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