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殷建华,第三人-李静, 上海翌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翌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静:本院受理原告殷建华诉被告上海翌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李静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0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金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