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顾蒋飞,冯其伟,冯孝中,尹计启, 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伟誉管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顾蒋飞,冯其伟,上海伟誉管业有限公司,冯孝中:本院受理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顾蒋飞,冯其伟,上海伟誉管业有限公司,冯孝中,尹计启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起诉状要点为:1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9类第952166号、第952250号、第5675147号,第11类80089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包括立即停止在其生产和销售的非金属水管产品、滤水器、水暖管件、产品包装、防伪编码等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被控侵权标识;2、判令五被告立即销毁使用上述被控侵权标识的产品、产品包装、产品标贴等,销毁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模具;3、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在被控侵权产品及产品包装使用“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日丰企业集团”等包括“日丰”字样的企业名称;4、判令五被告在《法制日报》、《齐鲁晚报》、《南方日报》上刊登面积不小于10cmx10cm的公开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5、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300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方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5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128号)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司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