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新乡平原示范区雄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楚浠物资有限公司 ,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泰宇鸿建材有限公司 ,郑州铭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渝0106民初1941号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铭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新乡平原示范区雄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重庆泰宇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楚浠物资有限公司,新乡平原示范区雄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铭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22)渝0106民初1941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述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支付5万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通知你方,该案本院已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具体法庭查看开庭当日本院的电子公告栏),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