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玉丹, 重庆翼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3民初37764号,2021年渝0103民初37764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渝0103民初37764号李玉丹: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翼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丹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年渝0103民初37764号)),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点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