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龚后彬,刘绍高, 重庆飞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渝0111民初655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飞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07406514)、刘绍高(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龚后彬诉被告刘绍高、重庆飞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号:(2022)渝0111民初655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