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强,李丹扉, 重庆和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强、李丹扉:本院受理重庆和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420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