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玉香,李建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06民初1516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曾玉香诉被告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李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玉香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被告李建华负担(此款原告曾玉香已垫付,由被告李建华连同上述款项直接给付原告曾玉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106民初15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杨园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