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朝珍, 恩施昌荣益年仙居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06民初1476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恩施昌荣益年仙居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朝珍诉被告恩施昌荣益年仙居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恩施昌荣益年仙居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朝珍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恩施昌荣益年仙居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朝珍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5516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朝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6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52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直接给付原告)。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106民初14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杨园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