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查祖汉,刘群红,第三人-李芳, 武汉市汉阳区扬子润滑油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芳:本院受理的原告查祖汉分别诉被告刘群红、武汉市汉阳区扬子润滑油经营部,第三人李芳民间借贷纠纷、合伙合同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