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程郑,潘元正,曾荣莉, 武汉麦菲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鄂0102民初1636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元正、曾荣莉、武汉麦菲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审判人员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2021)鄂0102民初16367号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