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洪伟,郭长春,李娜,何天友,郭素勤, 上海烨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洪伟,李娜,何天友:本院受理上海烨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王洪伟,郭长春,李娜,何天友,郭素勤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5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楼第三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