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辉宇,刘辉峰,庄寒冰,第三人-李铁骑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铁骑:本院受理原告刘辉宇、刘辉峰与被告庄寒冰,第三人李铁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第三人李铁骑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15日。并定于上述答辩、举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车墩法庭的第一法庭(松江区车墩镇影视路28弄1号楼3楼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