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田宇星, 尼普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伏源电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2)沪0120执异50号,(2021)沪0120执8241号,(2021)沪0120民初64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尼普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田宇星: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上海伏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尼普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伏源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田宇星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已经作出(2022)沪0120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因你们现址不明,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田宇星为(2021)沪0120执824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本院作出(2021)沪0120民初64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尼普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伏源电子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由第三人田宇星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