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成龙,张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15民初85897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虎:本院受理原告李成龙与被告张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15民初85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成龙租赁保证金4,800元;二、被告张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成龙逾期返还押金的利息损失,以4,800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1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张虎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