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清玥,第三人-, 复华控股有限公司 ,中金鼎晟(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复华控股有限公司、中金鼎晟(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清玥诉被告复华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金鼎晟(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刘清玥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付投资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投资收益(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17年9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6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川沙法庭第四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145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