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建华,第三人-,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建华、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建华、第三人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参加审理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