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丹峰,孙丽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丽娟:本院受理的原告潘丹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亭林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