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芳,覃吉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覃吉松:本院受理原告刘芳诉你离婚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龙凤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